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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渔具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严惩非法捕捞——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

发布时间:2025-01-23 03:02:41人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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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9日,被告人王某双明知某海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的情况下,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。经侦查机关勘验,被告人王某双非法捕捞羊舌鱼4.9公斤、虾爬子0.8公斤、海兔3.75公斤。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,上述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53元。经有关部门评定,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渔具在案涉海域属于禁用渔具,全年禁止使用。被告人王某双当场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,如实供述,涉案海产品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涉案海域。

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双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,行为具有违法性,但渔获物价值仅为453元,且非法捕捞的时间较短,相关渔获物均已被倒回涉案海域,现无被告人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具体损害情况的证据,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。对于在诉讼过程中,公诉机关作出的撤回起诉决定书,审理法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遂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,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,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机关,对王某双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本案中,被告人虽然在禁渔期、禁渔区,使用禁用渔具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,但渔获物数量少、价值小、案发后已被全部放归,且尚无被告人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具体损害情况的证据,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。人民法院全面考虑案件情节,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,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惩治违法犯罪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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